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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意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08-04-17 16: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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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方针,增强“五个意识”,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增强领导意识。该院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副庭长具体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并相对固定此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分管领导在进行指导的同时,还亲自参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调解及帮教工作。

  增强诉讼权利保护意识。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数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表达能力较差、在庭审中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意见等实际情况,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四个一律”:即案件审理时一律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庭参加诉讼;对二审案件上诉人申请撤诉的一律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撤诉,则裁定不予撤诉,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凡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论进入一审程序还是进入二审程序,共同犯罪的二审案件中无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在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或上诉人,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一律使用通俗易懂和轻缓平和的庭审语言,尽量消除未成人的畏惧心理。

  增强证据存疑有利被告人的意识。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的情况,该院高度负责,认真核查,在确定被告人或上诉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两年来,该院共有四名被告人因公安机关登记的年龄与相关证据证实的年龄不相一致,均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其中一名被告人经查实犯盗窃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经协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该被告人的起诉,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增强调解化矛盾的意识。该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在查清事实真相、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庭前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法官调解与动员当事人自行和解相结合、被告人自觉履行与量刑相结合、裁判与宣传法律相结合等办法,努力做好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友、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想方设法督促未成年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争取在案件宣判前让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既从源头上消除涉诉上访,减少不稳定因素,又切实感化未成年被告人,促其自觉悔过自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该院共调解成功四件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被害人兑现赔偿金额近4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该院依法对涉案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有力增进了社会和谐。

  增强预防和帮教意识。该院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挽救、感化”方针,积极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预防和帮教工作。一方面,该院通过推行情理式审判,突出司法人性化特征,邀请当地政法委、人大、妇联、共青团、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采取给未成年被告人发放法律书籍、制作《缓刑罪犯告知书》防止未成年缓刑罪犯重新犯罪、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告人回访考察制度等办法,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罪犯。两年来,该院所帮教的100余名缓刑未成年罪犯无一人重新犯罪。另一方面,该院充分运用以案讲法、社区矫正、举办专题法制宣传和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两年来,该院共举办专题法制宣传5场次,深入校园上法制课10次,受教育学生近万人次,对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意识、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产生了积极影响。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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