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17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04年到2007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 尹新天说,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中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对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此外,中国还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别是2002年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他表示,除了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之外,作为主办城市北京市也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公告,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对完善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贡献。
尹新天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凡是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也就管辖的知识产权领域做了相应的规定。
“中国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期间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尹新天说。
他指出,中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方位和严格的。保护的范围并不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还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此外,依据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规定,在奥运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如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