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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短信骚扰 南阳市民状告移动梦网自作主张
河南省首例移动梦网电信业务案终审
作者:何明轩 杨令军   发布时间:2008-04-18 14: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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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在客户毫不知道的情况下,移动公司居然为客户手机号码开通了移动梦网短信业务,使客户遭受短信骚扰和金钱损失。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河南省首例移动梦网电信业务案,维持一审退还梦网信息费95.5元的判决结果。

    南阳市民王某是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的客户。2006年夏季以来,王某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而短信内容大多是其不关心的一些事情,王某纳闷之际,便到就近的移动公司询问,经查询得知,移动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擅自为原告手机设定梦网短信业务,并自2005年11月份起按每月15-17元不等的标准向原告收取梦网信息费,截止2006年9月共收取原告信息费135.5元。王某发现此情况后,向移动公司投诉,移动公司退回了2006年6月至9月的梦网信息费40元,并取消了王某手机的该项业务。王某对移动公司的做法还不满意,就将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取消擅自为原告号码非法设定的梦网短信业务,退还不当收取的梦网信息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

    被告南阳移动公司辩称:1、梦网信息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原告订制梦网信息与否,发生在SP商之间,移动公司只是代收费。2、原告于2006年9月向移动公司投诉后,已退回2006年6月至9月的梦网信息费40元。3、原告请求事项已超过6个月,移动公司无法提取部分原始记录,经询问SP商也未保存该资料。4、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6年9月原告就自己手机开通梦网短信业务向移动公司投诉后,已取消了该手机设定的梦网短信业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取消其手机梦网短信业务的请求已得以实现,该请求不再处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梦网信息站存在短信服务合同关系,其代梦网信息站收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返还。被告共代收原告11个月的梦网信息费135.5元,已退还4个的费用40元,另7个月的费用95.5元应限期退还。原、被告之间属电信消费服务纠纷,被告的代收费行为只造成原告预存话费的减少,并未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1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南阳移动公司退还代收原告的梦网信息费95.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认为,移动梦网的短信在其工作和休息时突如其来,给其造成精神高度紧张,已经造成精神损害,南阳移动公司应依法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此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上诉人南阳移动公司虽然没有在上诉人王某许可或追认的情况下,为上诉人开通梦网服务,造成了上诉人预存话费的减少,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但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该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对其造成了身体或名誉上的严重损害,所以依法不具备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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