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劳动争议

雇员突发脑溢血身亡 雇主补偿其亲属六万余元
作者:彭金波   发布时间:2008-04-21 09:34:5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一雇员在受雇用期间突发脑溢血身亡。4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补偿雇员亲属各项损失60000余元。

    2007年10月4日,驾驶员汪某与江苏省沭阳县一经营木业制品的个体户蒋某签订《聘用驾驶员合同书》,蒋某雇用其从事驾驶员工作。同年11月29日下午,汪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拖运成品木板返回木业制品厂途中,不慎将他人车辆的倒车镜碰坏,汪某与该车驾驶员发生争执,该车驾驶员向汪某索要倒车镜赔偿款未果,遂将汪某驾驶的车辆钥匙拔下并离开。随后,汪某等人在寻找拔钥匙之人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某为汪某支付抢救费用600元。汪某亲属认为汪某在从事雇用活动期间死亡,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蒋某则称,汪某系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突发脑溢血死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给予汪某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对补款数额始终不能协商一致,汪某亲属四人遂将被告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亲属汪某因琐事与第三人发生争执,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潜在的身体原因,但四原告亲属汪某在雇用活动履行期间发生意外,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四原告损失适当予以补偿。鉴于汪某之死属其自身身体内因所致,且其履行雇用合同时间不足二月,故被告对四原告的损失补偿额不应过高,以20%为宜。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四原告因亲属汪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304408.5元,由被告蒋某补偿四原告20%即60882元(已付600元)。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被除名职工3年后状告单位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撤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叫停" 员工告诺基亚公司
·护士值夜班时突患精神病 鉴定不属工伤索赔被驳 ·未提前通知开除员工 公司须支付替代期工资
·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 受害人家属索赔无据被驳回 ·公司拖欠工资却状告老板 九农民工诉请未获支持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员工终审获支持 ·错失医保报销机会 外地民工状告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航空公司多名飞行员"集体辞职"被告上法院 ·19年前因工受伤被截右臂 19年后索要伤残赔偿
·公司迟延11个月交付退工证明 劳动者获赔偿 ·十六年前被单位除名 "权利上的睡眠者"今朝难胜诉
·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 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
·八万元货款离奇失踪 一采购员未尽义务担责返款 ·骑马是娱乐活动还是工作?宝马员工与劳保局法庭论辩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