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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一名牌大学硕士生上班不足2月窃取公司钱财8.5万元
作者:卞昉   发布时间:2008-04-21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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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天津某名牌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张某,应聘到公司上班不足两月,在独自面对打开的保险柜时忽起贪念,窃取公司欧元6000元、美元1700元、港元10000元,折合人民币85000余元,后又迫于公司追查的压力,将钱转存入老板个人账户中。近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7岁的被告人张某2007年9月下旬至北京某外资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以会计身份参与公司筹建。11月8日,公司临时要用现金,公司老板叫上张某,由张某持保险柜钥匙,老板输入密码的方式打开了公司保险柜,恰逢此时公司老板出屋接听电话,张某发现保险柜里保存的外币后,分别拿出欧元6000元,美元1700元,港币10000元。11月12日上午,张某至中国银行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85000余元,存入个人新开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同日,该公司财务经理发现外币丢失,并于次日报警。张某在被刑警队调查时没有承认偷拿外币的事实,并随即将自己中国银行存折销户,将赃款转存入自己招商银行账户内。11月15日,张某从财务经理桌上拿走了公司老板个人存折,将钱又转存入老板存折内。财务经理16日发现了张某转存入的85000余元,在追问下,张某最终承认了偷拿公司外币的事实,该公司随即报警,张某于当日被抓获。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辨称拿外币的行为是为了支付公司正常的开销,并不是盗窃,但对公司老板、财务经理的证言,却没有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公司有关负责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出外币并兑换成人民币存入自己名下账户,非法占有的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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