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商务公司涂改现金日记账 合作人索回1万元押金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4-21 13:30:30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不退还合作人的1万元押金,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竟然涂改现金日记账。4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商务公司退还李先生押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商务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李先生诉称,2006年初,以自己技术支持为资本与商务公司合作,并于2006年4月9日交纳了1万元押金。由于双方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故于2007年4月9日在领取了2600元工资后离开了公司,但商务公司一直未将押金退还。现要求商务公司归还押金1万元。

    商务公司辩称,双方当初确有合作,李先生也支付过1万元押金,但早已退还。为此,商务公司提供了现金日记账1本,以证明李先生已领取押金1万元和工资2600元。

    李先生对财务账册有异议,认为账页上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其仅拿到2600元,字迹“+退还合作押金1W”及字迹“12600”中的“1”是事后添加的。因双方对字迹是否事后添加存在不同意见,故李先生对字迹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现金日记账》上“工资+退还合作押金1W”字样中,“工资”字迹与“+退还合作押金1W”字迹是否同时形成以及是否同一种笔形成难以结论。《现金日记账》上“12600”字样中,“1”字迹与“2600”字迹系非同一种笔非同时形成。

    法院认为,商务公司收取押金1万元,该行为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归还该款。商务公司辩称已将1万元元归还,并出示了现金日记账加以证明,但鉴定结论表明,现金日记账上关于合作押金部分的金额记载内容系事后添加,故无法证明1万元押金已退还。关于现金日记账上的笔迹鉴定,因系商务公司的过错而发生,故鉴定费应由商务公司负担。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隐瞒售房真实信息 卖方和中介公司均担责 ·未按约定支付中介佣金 买房人应履行自身义务
·合同约定不明一方欲耍赖 法官严密推理折服众人 ·投资拍摄电视剧三年未成 拍摄方与投资方解除合同
·保安员留字条拿走服务公司物品 服务公司终审获赔 ·未按协议履行交款义务 购买者和担保人均担责
·预存话费换手机承诺没兑现 律师起诉昌平移动公司 ·卖房后不提供房产证和产权证 歌手屠洪纲成被告
·寄存物深夜被盗 法院判决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年变46年保险期限"大变脸" 投保人状告中国人寿
·单位失窃自认保安公司未尽责拒付服务费败诉 ·不堪短信骚扰 南阳市民状告移动梦网自作主张
·委托招生一年后毁约 培训中心被诉返还保证金 ·留学愿望落空 起诉培训学校
·一公司索要还款起诉仓库保管员 告错对象被驳回 ·出租者拖延交付摊位 承租者获赔五千元经济损失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