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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贴曝料作风问题 女歌星索赔50万元未获支持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4-21 1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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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网友跟贴中被人称是靠炒作出名,又说这名女演员曾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签约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女演员张某某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某某要求赔偿50万元精神损失及支付律师代理费、取证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终审驳回。

    张某某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其是一名歌手,现供职于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2006年5月初,张某某上网登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网站,在“了望天涯”版块发现了一篇题为“[热点跟踪]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的文章,下面一个署名“菜霸”的跟贴人先是指责张某某是靠炒作出名,后又无端捏造张某某怀孕并由他人陪同去“北京XX医院做无痛人流”的谣言,并配发了张某某的演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某某“还在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此事纯属捏造,因天涯网络公司未尽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致使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败坏了张某某的名誉,给其心灵造成极大创伤,严重干扰张某某正常有序的生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涯网络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在张某某指定的新浪网上赔礼道歉。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3、天涯网络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4、诉讼费由天涯网络公司承担。

    天涯网络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开展电子服务的技术公司,天涯社区是其公司运营的项目之一。公司依据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办理了审批手续,并制定了安全保障措施。天涯社区中的言论,公司建立了完备的过滤机制,对于出现诽谤词语或敏感词语公司会自动过滤,但对一般内容不能过滤。且公司知道后也立即将帖子删除。张某某并未因此言论而受到伤害。网友“菜霸”的发言用的不是张某某的名字,采用的是不确定的言语,不会使张某某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天涯在线是天涯网络公司运营项目之一。张某某系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演员。2006年5月19日,署名为陈墨的作者在天涯社区发表了名为“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的文章,在其后的跟帖中,网名为“菜霸”的网友发帖称张某某是靠炒作出名,又写“想听关于你陪张某某去北京XX医院做无痛人流的事情……”。2006年5月23日,张某某到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对诉争网页和文章进行了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2006年9月7日,天涯网络公司将该贴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天涯网络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其提供网络社区作为网友交流平台,即负有应尽的管理义务,但该管理义务仅限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审核网络社区里的文章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发表的言论。而衡量天涯在线在网络社区管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准。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天涯网络公司从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能力。且天涯网络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履行了网站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为此,法院认为,天涯网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要求天涯网络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1、对于该帖子所捏造的“做无痛人流”的情节,即使是事实,该情节对于张某某来讲属于隐私,而个人隐私他人是无权予以公布的,天涯网络公司对该隐私进行公布,属于侵权。2、该帖子在网页上保留长达111天,经本人多次交涉,天涯网络公司才予以删除,并非其主动、及时删除,应当认定天涯网络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

    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天涯网络公司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一是本案涉及到帖子中言论性质的认定。本案争议的帖子属署名为“莱霸”的网友在主题为“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的跟帖,张某某认为“莱霸”所发帖中的“肚子大了”、“去北京××医院做无痛人流”及“在孝感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在“莱霸”所发的言论中,张某某认为侵权的内容,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性词汇,从帖子的内容来看,应属“莱霸”所述事件的有无问题,而非侮辱、诽谤性语言。

    二是“莱霸”的跟帖出现在“天涯社区”中,天涯网络公司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天涯网络公司作为计算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天涯社区”是其所经营网络的一个项目,对于在该社区中出现的“莱霸”跟帖中的言论是否有侮辱、诽谤性的词汇负有审查的义务,而对跟帖中所涉及的“肚子大了”、“做无痛人流”、“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等事件是否真实,到该帖出现在该社区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网络经营者对网友跟帖中所涉及的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故天涯网络公司对于“莱霸”跟帖中涉及到的事件的真实性没有核实的义务,故该跟帖出现在“天涯社区”中,天涯网络公司并无过错。

    三是天涯网络公司在知道该跟帖涉及相关争议后,其及时将该跟帖隐藏到“敏感信息库”,使公众无法浏览到该信息。

    四是关于张某某在诉讼中认为公布其隐私而侵权的问题。对于隐私,应是个人的真实信息,而该真实信息未经个人允许不得非法披露或传播。属于隐私的信息,首先应是个人的真实信息,而在诉讼中,张某某对帖子中所述的事件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该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不存在披露或传播隐私的情形,故张某某认为侵犯隐私权,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一中院认为,在天涯网络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张某某要求天涯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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