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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复学难”亟需破解
——乐陵法院对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的调查
作者:郑春笋 刘刚 贾凤勇 发布时间:2008-04-21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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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对失足青少年复学问题所作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一般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其所在学校一般予以劝转、劝退或开除处理。
乐陵市人民法院2005至2007年共受理“涉少案件”54件。其中30余起刑事案件涉及31名在校学生犯罪,29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和免刑。法院向他们所在学校均已发出司法建议,要学校保留犯罪学生的学籍,准许其回校复学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教。但是,在后期的回访中发现,渴望回校复学的24名失足少年中仅有3人如愿,回校复学率仅为12%。 失足少年的“复学难”,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和谐的音符! 失足少年复学,“难”在哪里? (一)来自学校。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学校“声誉”,为保持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零纪录”,在法院尚未对涉嫌犯罪的学生作出判决前,即着手对该生进行"劝退",直至开除学籍;一些学校认为若允许失足青少年回校就读,会影响学校吸引生源;另一些学校是为了逃避对缓刑、免刑少年犯的监管责任而拒收。 (二)来自家庭。这种类型的失足青少年家长一般抱有两种态度:第一是抱怨孩子不争气,学校和老师如果不愿收,面子无光;第二是对孩子不报希望,认为复学是浪费钱、浪费时间。 (三)来自孩子自身。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失足青少年产生一种自卑心理,觉得无颜面对老师和同学。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宣传力度不够。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虽然保护缓刑、免刑少年犯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但是如果不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多数学校对保障缓刑、免刑少年犯回校复读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经对10余所学校进行调查发现,仅有4所学校对国家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而大部分学校对相关规定无所知晓。这也是导致“有法不依”、“有规定不执行”的原因之一。 失足少年“复学难”带来的不良后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失足少年的行为矫正关系到他们未来的人生发展,关系到他们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加之未成年人较强的可塑性,决定了失足少年的复学和重返校园更需要社会的宽容与帮助。 将失足少年拒之于校门外,使其失学、失教,他们会更加自暴自弃,变得更加残忍冷漠、仇视社会,从而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由于"复学难"现象的存在,缓刑少年犯不得不流向社会,而他们年龄小、缺少劳动技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缓刑少年犯变得无所事事。据乐陵法院的统计调查,在社会上闲散的缓刑少年犯有50%以上经常光顾网吧、歌舞厅等场所,由此造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难度。 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自2006年以来,乐陵法院就解决失足少年“复学难”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一定的效果。 (一)发挥心理咨询室作用,解决失足少年“自卑”症结,帮助他们树立重返校园的信心。乐陵法院少年法庭长期设立专门的免费心理咨询机构,聘请有固定的心理咨询师,对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便着手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心理咨询,直至结案日止。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开导劝勉,为失足少年打开心理症结,帮助他们树立面对现实、重新做人、重返校园的信心和决心。 (二)发挥“法律业校”作用,用法律教育和榜样示范来打消失足少年家长的“顾虑”。法律业校主要面对“缓、管、免”未成年人,建立新生档案,每年举办两期,由法官和市妇联、团委有关人员为学员讲解法律和社会道德知识,并邀请已经走向社会的成功“学员”为新学员现身说法,让家长找消“顾虑”,对自己的孩子重新树立信心。 (三)建立“乐陵市未成年人牵手关爱基地”,为失足少年敞开学校的大门。乐陵市法院与司法局、教委联手开展“乐陵市未成年人牵手关爱基地”工作,为市一中、二中、三中、成职教中心、龙腾技校等五处学校正式挂牌,作为适龄失足少年复学的定点学校。作为“基地”的配套措施,乐陵市整合资源优势,充分利用“一网两线”(乐陵市未成年人牵手关爱基地网站,未成年人法律维权热线、阳光矫正服务热线)、“四支队伍”(即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队伍、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服务中心咨询专家队伍、社区司法助理员队伍、法制校长队伍),参与对缓刑少年犯矫正、帮教。 (四)建立长效机制,把“复学”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在乐陵法院积极协调、推动下,由市综治委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委、妇联、团委七家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判处非监禁刑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安置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责任机制和学校间建立协商机制,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目标。 (五)对失足未成年人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复学”工作取得实效。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管理,即:针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程度、悔改情况、一贯表现、学习状况分成Ⅰ、Ⅱ、Ⅲ、Ⅳ四级,对应重点中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技能学校四类学校分别安置。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定罪免刑、管制、单处罚金、缓刑)后,将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原学校或街道出具表现证明、悔过书等)及时交乐陵市教委,协商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在校生复学安置问题。市教委将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参考原所在学校类别将其安置到相应水平的其他学校读书。失足未成年人复读有半年试读期,试读期表现不佳,将失去复学机会,交由社区矫正。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表现恶劣不遵守缓刑规定的,学校、社区可以建议法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收监执行。同时法院将按社区矫正程序将失足未成年人材料交失足未成年人住所地社区,负责八小时以外、公休假日的监管和帮教。同时,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正采取不公开、不留痕迹的教育挽救方式,以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通过初步行实践,乐陵法院取得了较好实际效果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少年法庭判处的适学“缓管免”失足未成人中,已经有11名在中学就读,13名在技校就读,2名已取得高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证书走向社会,德州市委、市人大、市关心下一心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同志都曾对乐陵法院的做法分别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在全市推广。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薛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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