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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医疗机构处理医疗事故不积极将被追责
作者:连惠燕 李博    发布时间:2008-04-21 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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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造成矛盾激化的,主要领导将受到行政处分。

  河南省昨日(20日)出台《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八种。

  各级医学会负责对本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造成矛盾激化的,除了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要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责任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限期处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理。(记者连惠燕李博)

  与患者搞不好关系 甭想评先

  与患者搞不好关系,会影响自己的年终评先。

  昨日(20日),河南省卫生厅推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方案,将医患沟通纳入医务人员评价体系,新出台的方案中明确要求,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耐心向患者介绍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手术治疗的方式、并发症和防范措施,相关治疗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医药费用标准及支出情况,让患者就医放心。

  同时,医务人员还要耐心解释患者的疑惑,提高患者对目前医学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的认识,赢得理解和配合,让患者就医安心。

  “对于因为缺乏沟通而引发的医患纠纷,将被计入医德档案,最终将影响医务人员的评先、晋升。”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说。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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