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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未按协议履行交款义务 购买者和担保人均担责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4-22 08: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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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刘某给付所欠车款,被告购车的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原告青岛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字购车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刘某购买原告装载机一台,价款265000元;被告刘某首付165000元,余款10万元连同利息,被告刘某按每月12995元支付。”双方还对合同的其他事宜作了相应约定。2005年5月19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合同签定后,被告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随后按月支付了47000元,后一直未再付款,担保人张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欠款,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认定所欠车款,但被告担保人张某否认担保函的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既未举证证明,亦未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签定的购车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协议签定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适当履行了合同,被告刘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所欠原告货款,然未付,被告担保人张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主张担保函未经其本人签字,因未举证明,亦未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三日内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被告张某对被告刘某所欠原告货款53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连带清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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