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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留字条拿走服务公司物品 服务公司终审获赔
作者:胡君   发布时间:2008-04-22 1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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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海阔天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汽修公司)诉北京振邦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安防服务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安防服务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安防服务公司赔偿汽修公司2.6万损失的判决。

    汽修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与安防服务公司签订了《安防服务合同》,汽修公司聘用安防服务公司两名安防员。服务内容为,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汽修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维护汽修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在工作区域内巡逻、检查,并负责晚间公司员工下班后锁好业务大厅及办公室门。双方签约后,履行初期一切正常。2006年9月16日早晨,汽修公司员工发现办公室中放置的本单位装有主数据库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抽屉里的移动硬盘、数码复读机、汽车电脑检修软件及相关的数据连接线全部丢失。现场留有安防服务公司保安员侯某给汽修公司经理的字条,载明公司财物是侯某因对安防服务公司有意见而拿走财物,价值4.6万余元。案发后,侯某失踪。安防服务公司负责人到汽修公司处查看现场,汽修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涉及民事纠纷,未予立案。后汽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安防服务公司的《安防服务合同》,安防服务公司赔偿所丢失财产折合人民币4.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

    安防服务公司辩称汽修公司所称丢失物品系其自报,未经任何单位核实,且其提交的丢失物品发票亦存在瑕疵,不应作为索赔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后,安防服务公司不服,持原审辩称理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修公司与安防服务公司签订的《安防服务合同》有效,安防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能保证汽修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公司的财物安全,造成汽修公司的财物丢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公安机关因认为涉及民事纠纷未予立案,丢失的财物及价值未能最终确认,但鉴于安防服务公司保安员侯某的留条认可拿走了汽修公司的财物,该公司主张丢失物品的可能性高。安防服务公司对丢失物品及价格存有异议,没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基于汽修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存在瑕疵,酌定判决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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