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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偷走更衣柜里2万多诬陷他人为"同犯" 服务生受审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4-22 13:44:52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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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4岁的李某是某健身休闲俱乐部的男服务生。一次他趁人不备将客人存放在更衣柜里面的2万余元现金偷走。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罪行暴露的李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诬陷同事路某为共犯,致使路某被拘20天。近日,李某因涉嫌盗窃、诬告陷害两项罪名被提起了公诉。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审理时,专门从河南老家赶过来的李某的母亲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但她似乎并没有在听审理的过程,只是专注的看着自己的儿子,满是心疼。

    公诉人指控:2007年12月3日,李某在健身休闲俱乐部男宾更衣室内,秘密窃取客人放在更衣柜内的24300余元。后李某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捏造伙同另一服务员路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致使路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天。

    李某在叙述自己的作案经过时,不像其他刑事被告人似的低着头,而是一直昂着头。他交代,更衣柜的钥匙是他在打扫卫生时在地上捡的,开柜子的时候只是出于好奇,不知道顾客的柜子里有那么多钱。“我看到里面有一个信封,里面全是钱”,李某说。看到那么多钱,李某一时起了贪念,就装在上衣口袋里出来了,但他一分钱都没有花。当公安机关的调查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李某就诬陷说是和他一起值班的路某共同所为,“我说路某是主犯,自己是从犯”。

    针对公诉人的对其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的指控,李某很干脆地表示“没有意见”。其辩护人则提出“李某在诬告陷害上属于自首”,认为李某盗窃属于受诱惑犯罪,再犯的机会很小,并属于初犯、偶犯,且所有赃款均予以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求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

    李某在最后陈述时说到:“请法庭看在我是初犯,对我予以从轻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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