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驱车400多里地来到河北省大城县,将43.95万元执行款送到了申请人尚淑英老人手中,84岁的尙老异常激动,连声称赞他们是人民的好法官。 2006年4月,三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尚淑英所在某村委会合作,约定村委会以土地投资,并积极做好村民的拆迁工作,房地产公司于拆迁完成当日一次性支付利润分配。之后,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村民的补偿费用须凭此《补偿协议》领取。但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尚淑英恰在医院看病,老伴也被儿子接到外地照顾,因此,未能及时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尚淑英在得到消息后,马上与村委会交涉,得到的答复时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能领取补偿款。此时,尚淑英老两口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了。尚淑英不但没有拿到补偿款,而且没有房屋居住,只能住到远在大城县的女儿家中,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均无功而返。老人无奈之下,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村委会给付尚淑英43.95万元拆迁补偿费。
判决生效后,该村委会拒不履行义务。老人向法院申请另外强制执行。三河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对此案进行多方调查,对案件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仔细的梳理,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突破口:尚淑英的拆迁补偿款不在村委会,而是由开发商保管着,要执结此案,就必须做好村委会与开发商的工作。于是执行人员开始了四处奔波,一方面继续做好村委会的工作,向其讲明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讲清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找到开发商,向其说明本案的情况,要求其对此事作出正确的处理。之后,经过多次做工作,开发商与村委会主动将尚淑英应得的补偿费43.95万元交给了执行法官。钱款执回后,因老人有病在身且年老行动不便,执行法官驱车400多里地来到大城县老人的住处,将执行款交到了老人手中,老人连声道谢:“你们真是我的恩人,你们真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