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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商事诉讼的表现形式及矫治
作者:韩玮   发布时间:2008-04-22 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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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畸形乃医学术语,是指生物体某部分发育不正常。然而在商事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畸形现象。有些当事人往往为了某一不可告人的诉讼目的,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通过故意扰乱法官的审判思路,以达到转移视听、混水摸鱼或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些做法常被一些人称作为诉讼技巧,其实质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一种不健康的畸形诉讼模式。商事诉讼中出现的这些畸形诉讼模式,如任其发展,必将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上述类似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畸形商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1、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商事审判实践中,凡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案件,不管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外地一方当事人答辩的第一步总是先提出管辖权异议。

    2、通过错列当事人来获取案件管辖权

    有些当事人为了争得案件的管辖权,往往故意乱列或错列当事人,把本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从而获得某一法院的管辖。如甲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甲为了在甲地法院诉讼,就故意将乙公司的经办人丙列为共同被告,而丙的住所地恰好就在甲地,所以甲公司就以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向甲地法院起诉,而甲地法院也因为被告丙的住所地在甲地,因而也就当然地享有了对案件的管辖权。

     3、故意转让债权

     甲与乙两公司关系一直很好,后双方发生纠纷,甲碍于情面觉得不好起诉乙,就故意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与自己没有任何债务关系的丙,而由丙作为原告在丙地法院起诉乙公司。

     4、利用法院与法院之间争管辖来拖延诉讼,逃避债务。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承揽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价款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在其住所地甲地即加工行为地法院诉讼,诉讼后乙公司以甲公司加工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抗辩,但不反诉。反而在本无管辖的乙公司所在地法院另行起诉甲公司,结果为了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分别由两家法院受理了案件,法院为管辖权争议协调了一年多后,乙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

  其实上述畸形商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从表面上看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一种诉权的滥用,从本质上说都是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的,也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当从根本上予以矫治。

  二、畸形商事诉讼的矫治

  1、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如果案件管辖权确实存在问题可另当别论;如果案件管辖权明显没有问题,而当事人明显违背法律和事实,滥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认定该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给予当事人罚款;对于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可给予直接责任人拘留的处罚。可喜的是,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中第十三条第(六)项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从该条规定看,在立法上已经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2、对于通过错列当事人来获取案件管辖权的案件,如果案件实体处理时,该错列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以程序违法来撤销原审判决。

  3、对于故意转让债权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确认该故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4、对于利用法院与法院之间争管辖来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的情形,如果查证属实,也可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如因法院之间协调管辖的时间较长,致使一方当事人破产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还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而且该笔债务不应纳入破产债务按比例偿还,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后受理案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法院反映,查清后受理案件法院的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明知对方法院先受理了案件后,而故意再受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新案件。如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承办人受理案件时存在上述情形的,后受理案件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还应当对案件承办人作出违法审判的处分。

  当然,对于商事诉讼中出现的畸形诉讼模式,也许还存在着许多形式,根治它们在现行立法上还是空白,况且这些表现形式还存在表面上的隐蔽性和查证上的复杂性,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矫治这些畸形商事诉讼,还要依赖于我们的立法,只有从立法上加以限制,我们的商事诉讼模式才能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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