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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网络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网民状告网站
作者:曾祥生 王蓓 永涛    发布时间:2008-04-22 15: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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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子,结果经常被版主删除,甚至被禁言,网民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记者4月20日从浙江省慈溪法院获悉,这起全省首例网络作品发表权纠纷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决这种删帖行为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网民:发帖屡屡被删

  小程曾在某网络公司开设的一个网络论坛上注册用户名 “坏坏”,并经常在其中一个版块上发表各种信息或言论。

  不过,他的帖子时常被版主删除,后来甚至还被禁言 (网络用语,即禁止发表言论)了。小程不甘心,于是重新注册,用户名也变成 “坏坏”后加N个 “4”,直到最后的“坏坏44444”。

  注册用户名 “坏坏44444”后,小程发现自己发的帖子又被删除了。他通过论坛短消息询问该论坛那个版块的版主为何删除他的帖子,但没有得到回复。

  去年8月初,版主又删除了他的帖子,并发出了标题为 “只要我当版主,所有坏坏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的帖子,小程注册的用户名 “坏坏44444”也被禁言。

  不能在该论坛上发帖子,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公司:有权删除帖子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开设的论坛是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个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公司利益的帖子。其次,用户注册论坛时的总规则和那个版块的分规则都规定了发帖的要求。根据分规则的规定,那个版块突出主题的本地性,讨论所在城市现状、发展,不欢迎与本版主题无关的帖子,与主题无关的帖子会作转移或删除处理。原告所发的帖子不但不符合该版面的主题,而且重复发表,因此对其采取删帖和禁言的措施,这符合论坛的相关规则。

  被告还称,退一步来说,公司并未阻止原告公开发表,而是说不能在被告所办的论坛上发表,但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表。

  法院:不侵犯发表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指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但无权要求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在本案中,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删帖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其行为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同样,要求他人提供网络空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正义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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