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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23 08: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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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并就《规定》做了相关说明。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介绍说,《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该《规定》,以后在大陆审理的涉台民事案件,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大陆法院接受台湾有关法院的委托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依照此《规定》进行。

    据介绍,随着交流交往的不断深入扩大,两岸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黄松有说,众多的民事案件由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而长期难以开庭审理。而《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必将会极大地缓解这一难题,增强台湾同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进一步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据介绍,该《规定》于4月23日正式实施。



来源:央视国际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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