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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原健力宝总裁案二审 律师引用顾雏军案进行辩护
作者:邓新建   发布时间:2008-04-23 1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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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一审判决一年零两个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2日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健力宝原总裁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记者旁听了庭审。由于控辩双方只对新证据、新观点进行质证和辩论,而一审中法庭查明的事实在此次庭审中没有再作调查。被告人张海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仍作无罪辩护,主要围绕一审判决中对张海侵占、挪用了巨额资金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认定。

  一审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张海不服提出上诉

  据记者了解,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因涉嫌侵占和挪用巨额资金,于2005年2月被立案调查,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正式批准逮捕;随后,公诉机关以张海涉嫌职务侵占1.2亿元和挪用资金9400万元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2日,佛山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持续三天的第一次开庭和2007年1月18日的第二次开庭,于2007年2月1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十年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海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出于安全等原因的考虑,广东省高院借用了佛山市中院第四法庭审理此案。今天的庭审从上午9时40分开始,有三十多个旁听席的第四法庭无法满足前来旁听的群众,因此许多前来参加旁听的人员最后只能离开。

  二审首先围绕犯罪事实进行质证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张海的两名辩护律师之一的徐玉发因故未能出庭,只有浩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民出庭辩护。而今年1月30日由佛山市中院宣判的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挪用资金案的一审判决书,被辩护人作为此案的判例递交给了法庭。

  庭审开始后,在宣读了一审判决后,张海和辩护律师开始围绕判决书中对张海侵占、挪用健力宝资金的犯罪事实认定进行了质证。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张海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海根本没有以虚增库存平账的手段来掩盖侵占健力宝资金,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虚增库存不是平掉了侵占的资金,一审判决认定通过虚增库存平账的方式掩饰侵占的资金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张海是健力宝为正天划款的最终受益人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张海在健力宝的权益大于在正天的权益,所以张海反对用健力宝价值12040万的股权为正天还款,导致正天罢免了张海任健力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

  张海及其辩护律师还提出,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上认定向裕兴集团的借款和还款人是正天公司,在结论上却认定是张海个人职务侵占或挪用,事实和结论自相矛盾;向裕兴集团还同一笔款中的12040万元已经作为民事纠纷由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把民事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属于性质上的认识错误。

  律师引用顾雏军挪用资金案进行辩护

  “正天公司占有或占用健力宝的资金,不等于股东个人的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张民引用顾雏军挪用资金案的一审判决书表示,法院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中,对检方多宗挪用资金指控未予认定,理由是不能将顾雏军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占有认定为顾雏军个人占有,并认为认定法人占有等同于股东占有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张海案中挪用资金指控实际与此相同,正天科技与健力宝之间的资金转移不能认定为张海个人侵占。

  被告方表示,在一审中张海曾向法庭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健力宝公司2003年至2005年会计报表,这份报表有张海的签名,可以证明张海并未指使他人平账。因此他们申请相关专业会计师出庭,对案件中相关会计资料进行当庭质证。

  辩方称“挪用”的款项其实是工资

  一审判决针对张海挪用资金的四项指控,除一笔828万元的资金外,其余三项均被认定,总额达8644万余元。

  对此,张海的辩护律师辩称,购买别墅的巨款,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于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结算。而香港健力宝确定工资标准的文件和出庭作证的前健力宝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等员工,能证明健力宝公司的其他高管都是从香港健力宝领取工资,张海用于购房及房屋装修的巨款其实是他应得的工资,并不属挪用资金。因此,工资真实合理,一审判决否认张海工资的认定是错误的。

  下午的庭审中,应被告方的要求,法庭还传召了包括三名前健力宝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和两名专业会计师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

  下午5时30分,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明天继续开庭审理。

  休庭后,张民律师告诉记者,今天主要是围绕张海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明天的庭审将围绕法庭辩论展开。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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