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常兴乡姜寨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人偷树后,不是积极和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以不报案为由,向偷树人储某、刘某、姜某索要现金3万元。日前,三人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刑罚。 2006年1月12日夜晚12时许,姜某、储某(二人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驾驶四轮拖拉机,窜至汝南县常兴乡姜寨村北约500米处南北生产路边,偷盗姜寨村集体的杨树七棵,被该村委会巡逻人员发现。刘某被带至姜寨村委会,四轮拖拉机(装有被伐树木)被开到村委会。姜某、储某随后也到了村委会。村委主任何长青、文书姜中州、治安主任姜黑毛商量后,对储某、刘某、姜某三人每人罚款1万元。经人从中说和并担保,三人写下保证后被放走。当天夜晚,姜某、储某将1.5万元交到村委会,由姜中州保管该款。
2006年6月下旬,三被告人商量后,将所收的1.5万元钱以“2005年冬季打更巡逻生活及其他补助款”形式,向打更巡逻人员每人发1000元,三人也各领款1000元,余款7000元由姜中州保管。后因群众反映东窗事发。
汝南法院审理后认为,何长青、姜中州、姜黑毛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