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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成常态值得期待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8-04-24 0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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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前发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法规时,也在积极进行“开门立法”的尝试。

    “开门立法”渐成常态,令人欣喜,值得期待。

    “开门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所谓“开门立法”,即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化。具体而言,就是采用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立法听证等方式,使民主立法延伸到最起始阶段,让民众的意志从立法的最初就得到体现,从而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

    “开门立法”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化。立法的活动是创制社会规范体系的活动,其科学性不只体现在创制的法律文本结构谨严合乎逻辑,更体现在创制的法律和社会实际相适应。“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广纳民意,让民意和民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发挥,这样创制出来的法律才能得民心,才能切合社会实际,才能达致立法的科学。脱离群众和本国实际的闭门造车盲目移植,即使法律文本美轮美奂,也容易水土不服难以取得理想的立法效果。这种现象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开门立法”有利于纠正“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弊。法律制定必须经由提案、审议、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程序。虽然一个以上代表团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但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是最主要的提案主体。据统计,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案中,由国务院提出的占70%以上。而法律案在审议、表决阶段受人大会议时间和人大代表本身知识结构等条件的限制,民意很难得到充分体现。提案主体的有限性和专门化,民意极容易被提案主体关在门外。一旦法律案的提出成了某些权力部门的一亩三分地,立法就容易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手段,乃至出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极端现象。“开门立法”实际上是将民意延伸至立法的提案阶段,让法律草案充分体现民意尊重民智,可谓点中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软肋。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开门立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还仅仅是个起点。如何在纷繁复杂迷人眼的民意中甄别筛选,防止民意被利益集团操控,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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