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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北京房协倡议吃差价 购房者索双倍差价12万
作者: 王悦    发布时间: 2008-04-24 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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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当时,中大恒基等多家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纷纷表示坚决拥护,愿意接受社会监督。近日,买房人周先生却以中大恒基公司违背倡议书承诺,赚取了6万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房屋差价及其他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周先生诉称,2007年6月25日,李先生与中大恒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所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时任中大恒基虎坊桥店的经理张某代办该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有关事宜,并将该授权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天,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3%。9月3日,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现周先生已经交齐全部房款88万元,并于9月26日取得房产证书。

    周先生购买该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先生,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周先生认为,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并支付多收的中介费、支付周先生多承担的贷款利息、契税、土地出让金等,以上共计126420元。

    在法庭上,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认可此事,但他认为李先生的代理人是张某而不是中大恒基公司,是张某个人赚取了差价,其个人行为也侵犯了中大恒基公司的权益。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当庭出示了倡议书和店内公告,以证明中大恒基公司违背了不赚取差价的承诺。对此,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倡议书和公告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未列入合同中,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丰台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相关链接】

    北京房协倡议: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权属情况能否入市交易要严格查证核实,保证房源的真实合法性,不做虚假广告和推介。对业主委托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价格要按市场价格予以真实评估,不蓄意提价或压价,不赚取差价。在存量房买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要让买卖双方当事人见面洽谈交易事项,当面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除按现行规定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后再行出售外,不搞现金收房业务。通过银行专户交割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挪用客户资金。如有赚取差价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退赔差价。在店面公示“不赚差价”倡议书及本公司投诉电话。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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