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王小武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后,王小武不服,上诉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小武于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判决生效后,暂羁押在大丰市看守所。2007年8月31日11时30分,王小武在看守所105监室内与同监人员李坤发生争执相互殴打,王小武用脚踢了受害人李坤腹部一脚,致使李坤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大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小武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小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人们,遇事要冷静思考,千万不能冲动,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要善思而行,考虑后果,如本案王小武再次服刑,应有教训和悔改言行,但又因一时冲动旧罪添新罪,实在划不来。不仅害了自己,还伤害了他人,尤其是自己父母,代价太大了,值得引起易冲动人的醒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