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俊刚、陈运平、雷春球、杨长青盗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俊刚、陈运平、雷春球、杨长青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俊刚、陈运平、雷春球、杨长青是湖南省永兴县和桂阳县的村民,从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四被告人伙同江交生、刘广亮、李玖山等六人(均在逃)先后驾车窜至湖南省、广东省、江西省的农村地区,趁夜深人静之机疯狂盗窃耕牛102头,然后又驾车将所盗耕牛销赃给湖南村民刘贵廷等人,形成盗、运、销一条龙。直至2006年11月4日凌晨,四被告人驾驶湘LA0394货车并携带绳子、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又窜至分宜县分宜镇水东村盗窃水牛11头,盗后,四被告人在返回途经昌金路分宜站时,被分宜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庭审中四被告人对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刚、陈运平、雷春球、杨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耕牛,其中被告人刘俊刚参与盗窃十三次,价值人民币220797元,被告人陈运平参与盗窃十一次,价值人民币180742元,被告人雷春球参与盗窃十二次,价值人民币213953元,被告人杨长青参与盗窃十二次,价值人民币211253元,四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陈运平2002年4月犯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