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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划定十大完全禁烟区 相关机构可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08-04-24 1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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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网“奥运专稿”,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信息发布会上,北京市爱卫会和法制办的相关对领导对《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进行了介绍。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在起草后,征求了社会多方面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共11条的《规定》。《规定》按国家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无烟奥运承诺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烟范围,明确了单位职责,并完善了公共场所禁烟措施。

  北京市爱卫会专职副主任孙贤理介绍了《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完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十大区域: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及其售票厅,室内展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以及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作息区。

  在部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公园、游乐场、餐饮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飞机、火车的等候时,吸烟也应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与非吸烟区隔离,并且远离人员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逐步取消吸烟或吸烟区。对于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休息的特殊公共场所,同样应当设置无烟客房和无烟楼层。

  孙贤理表示,《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的同时,强化了单位责任和媒体宣传教育责任。单位须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并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同时大力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遵守各项规定,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为了保证监督管理措施有效执行,增强爱卫会办公室执法的力量,孙贤理表示,北京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区、县做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新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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