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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调解工作的因素及完善建议
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08-04-24 1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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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当前影响制约调解工作的主要因素有:

  1、立法层面的因素。

  (1)缺乏庭前调解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庭前调解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缺乏庭前调解的程序规范,使庭前调解适用范围、启动方式、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效力、时限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制约了庭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调解原则规定不合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应作为法院调解的原则。调解本身包含着对难以及时查清的事实、含糊不清的责任进行互谅互让的协商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该调解原则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有效调解。

  (3)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滞后。

  2、司法层面的因素。

  (1)个别法官不愿调解。做调解工作法官要“苦口婆心”“好言规劝”,而且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些法官觉得这样自己没有地位,没有尊严,不如一判了之,这样既可以显示审判权的威严,又可以节省时间。

  (2)个别法院因收费影响不愿以调解方式结案。因办案经费紧缺,在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出台后,对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既使能够调解结案,个别法院也要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从中提高诉讼费用收费数额,制约了调解工作的依法开展。

  3、社会层面的因素。

  (1)当事人的因素。有些案件当事人为达到迟延履行义务之目的故意拖延诉讼,以调解为借口,迫使对方让利,到期后便一走了之,影响了调解履行率。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权在省级公司,商业银行调解权也需上级银行同意,案件代理人怕被怀疑与对方当事人有不正当交易或怕担责而不愿调解,因此保险、金融案件的调解率普遍偏低。

  (2)诉讼代理人因素。有些诉讼代理人,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意调解,判决后又鼓动当事人上诉从中赚取二审代理费,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不出庭不利于缩小官民距离,不利于缓解官民矛盾和群众情绪,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

  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健全调解机制,设立庭前调解程序。

  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调解程序规范,明确规定庭前调解适用范围、启动方式、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效力、时限等,并废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完善自愿原则。

  2、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并确立行政案件的调解原则。  

  3、完善制约机制,提高调解履行率。

  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未做到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的,应视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即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调解协议,就必须让其承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不利后果。这种加重性的民事责任条款,能有效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义务,提高调解履行率。

  4、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实现功能互补。

  撘建诉调对接平台,开展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和功能互补。

  5、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努力构建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沟通平台,定期分析通报行政审判新情况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6、尽快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形成“法院建议,党委、人大促成,政府主导”的工作思路,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增加官民对话机会,有效地缓解“官民矛盾”,协调“官民关系”,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和解撤诉。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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