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北京十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向无烟奥运迈一大步
发布时间: 2008-04-24 14:36:17

AD IN PAGE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网“奥运专稿”,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从5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这是从“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信息发布会得到的消息。

  据悉,这是在1995年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基础上,又一重大举措。

  北京市爱卫会专职副主任孙贤理表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履行承诺,举办无烟奥运的需要。为了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体现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的理念,我市加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力度。

  1993年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协议,加强在运动和健康领域的合作。并协议在2000年实现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全面合作。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在协议基础上,最中国的一项合作就是实现奥运会的全面无烟奥运,不仅包括拒绝烟草广告,拒绝烟草商的赞助,更主要的是实现奥运会比赛场所的无烟化。北京奥运会也是公约正式生效后的第一届奥运会。 

  十类公共场所五月一日将全面禁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及其售票厅,室内展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作息区。

  据资料,吸烟与30%的癌症有关,吸烟可以使肺癌、口腔癌、喉癌、气管癌、胰腺癌、胃癌、宫颈癌、膀胱癌等发病率上升。

  北京爱卫会办公室是禁烟执法单位

    据北京市地方法规,北京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禁烟执法单位。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个什么单位?它有能力管住各个层次的烟民吗?

  “现在,爱卫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委员制。北京市副市长是北京市爱卫会主任,包括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北京市爱卫会设有办公室,是地方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饶英生此前在接受《北京日报》的采访时如是说。

  据介绍,北京市各区县街道、乡镇都设有爱卫会的机构和人员,全市大约有1100多人,但大都是兼职。“我们正在对这些人进行培训,熟悉今后执法依据、程序。” 饶英生说。

  公共场所禁烟相关法规发布时间表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91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北京实行禁烟3个月 制止违规吸烟人数近3万 ·德国最高法院推翻两州禁烟法 指禁烟法例违宪
·盖茨、彭博捐出三点七五亿美元联手推广禁烟 ·调查显示95%公众支持全国推广“禁烟令”
·世界卫生组织呼吁更多国家颁布禁烟令 ·阿联酋迪拜禁止向20岁以下青少年出售香烟
·北京网吧控烟不乐观 "禁烟令"10元罚单力度低? ·北京部分市民对禁烟缺乏信心 控烟该如何进行?
·吸烟得花钱进包间 北京部分商家借"禁烟令"发财 ·北京小餐馆不知“禁烟令” 中高档餐馆设无烟区
西藏雪灾3000多人受困死亡增至7人 转移1700多人
中国政府向巴基斯坦地震灾区捐赠100万美元
印度东北部连环爆炸 61死300多伤
索马里女子因私通被判石刑 数百人观其死亡过程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