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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风被执行人转走巨款 法院开出10万罚单
作者:郑彪 王海燕   发布时间:2008-04-24 14: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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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3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贵州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予以执行,让既不自动履行又不申报财产的该贵州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是自新民事诉讼法于今年四月一日实施后,海盐县法院开出的第一张巨额罚单。

    4月8日,何某到海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某一公司所欠货款,申请执行标的为60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当天即向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4月14日前自动履行,如到期不自动履行,则应当在3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但是直到4月17日,该公司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既没有自动履行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4月18日,根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该贵州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4月22日,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到贵州贵阳对该案标的进行实地执行及送达罚款决定书并执行。23日上午,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上尚有存款1500多万元,但是就在法院执行人员办理扣划手续时,银行有关人员竟然向被执行人员通风报信,被执行人员贵州公司得到信息后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其银行存款1500万元,法院扣划未成功。执行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银行指出这属于违法行为,并找到该银行负责人向其宣传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协助追回存款,如拒不协助,根据新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法院将对该银行处以巨额罚款。银行方面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配合追回该存款。当日下午,银行协助法院扣划执行了该案全部执行标的及对被执行人的罚款10万元。法院还对被执行人执行了延期履行双倍利息损失6000余元。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在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在今后的执行中,法院将会加大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让那些既不自动履行又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失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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