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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购窝藏一条龙 河南台前一起盗窃窝案审结
作者:赵志学 王勇 发布时间:2008-04-25 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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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在河南省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竟还有人顶风作案,疯狂盗窃他人车辆。4月23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集盗窃、收购、窝藏、转移赃物的盗窃“窝案”。被告人韩丙震、韩长又和赵兴广分别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韩丙震、韩长又和赵兴广均系台前县马楼乡后韩庄村农民。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丙震伙同本村村民韩长又,预谋后窜至村民张来成家,盗窃泰安牌12马力拖拉机一部,价值7000元,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案处理),案发后,拖拉机被追回退还失主。 2006年4月2日,马楼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韩丙震住处查扣红色“奥拓”、“松花江”客货车、“天马”牌摩托车、“北光”牌摩托车各一辆。均系被告人韩丙震欲销售给他人的被盗车辆。经评估鉴定,红色“奥拓”车价值2200元,“松花江”客货车价值1500元,“天马”牌摩托车价值1290元,“北光”牌摩托车价值4150元。 2006年3月28日14时许,马楼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韩丙震家门口处查扣“北京”农用三轮车一辆,将正在转移赃物的被告人韩长又抓获。2006年3月初,被告人韩长又以2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韩丙震手中购买被盗“光明”牌三轮车一辆,经评估鉴定,“北京”牌三轮车价值7520元。 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赵兴广窝藏被告人韩丙震收购来的“北京”牌农用三轮车一辆,2005年夏季,被告人赵兴广从山东省梁山县王某手中购买一辆来历不明的“雅马哈”150型摩托车。经鉴定“北京”牌三轮车价值7520元,“雅马哈”150型摩托车价值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丙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丙震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车辆而收购,其行为亦构成收购赃物罪,应对期数罪并罚,被告人韩长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并帮助同案犯韩丙震转移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转移赃物罪,被告人赵兴广明知系赃车而收购,并帮助同案犯韩丙震窝藏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收购、窝藏赃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264条、第69条、第25条之规定,被告人韩丙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韩长又犯收购、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赵兴广犯收购、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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