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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害乡邻持枪入室作案14起 村民抢劫盗窃数罪并罚
作者:周玉国 刘湘云 发布时间:2008-04-25 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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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祸害乡邻、持枪入室抢劫、盗窃14起,致4名受害人轻伤的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村民龚党子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党子伙同本村的龚铁贵、龚天才、龚洪星(均另案处理)持自制火药枪、撬杠、砍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挖洞入院、入室、跺门入室等手段,趁夜黑人静之时,在所在的远乡近邻结伙抢劫、盗窃14起,打伤4人。其中抢劫作案7起,抢劫羊15只及烟酒物品总价值4451元;参与盗窃7起,盗窃羊18只,价值4900元。销赃赃款伙分后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党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持枪及其它凶器入室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同样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1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据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龚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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