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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门诊就治医患关系何时终止
作者:邱新华 王慧   发布时间:2008-04-25 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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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的父亲在甲医院门诊就诊,甲医院初步确定其为胰腺炎,为张某父亲开具治疗处方,并建议住院治疗。张某持处方在该医院药方取出药品和输液器材后,带其父到住处附近的小门诊输液。输液过程中,张某的父亲有异常表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起诉个体门诊经营人王某和甲医院。后经查王某没有行医资格。

  [异议]关于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患者和甲医院形成医患关系,医院未能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和自身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因而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患者和甲医院的医患关系在患者离开医院后自行终止,在此之后发生的事故均与甲医院无关。

  [评析]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医患关系终止的时间。患者在到医院就治后,就和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如果患者住院,医疗合同的存续时间就非常清晰,以患者住院至出院为止,医院对此期间的医疗行为负责。

  在门诊挂号看病的医疗合同存续期间应该如何确定,是一个难题。一般而言,患者到医院门诊看病,有的仅仅为了确诊;有的为了进一步治疗,在确诊后转为住院,有的在确诊后在医院输液室输液。由于在医院输液费用较高,个别病人在拿到处方后,在医院药房买药或者到药店买药,然后到私人门诊输液。医院在开具处方后,如果病人依然在医院输液,应该说和医院医疗服务关系仍在持续状态。

  如果在开具处方后,就离开医院,那么病人就脱离了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场所,医院就无法进行医疗服务,医疗合同也就自行终止。在此情况下,医院仅对开具的处方负责,而对此后的输液等治疗行为不再负责。只要处方没有重大失误,就不需要对患者再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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