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厚国、崔云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厚国和崔云龙均是初二年级学生,2008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厚国提议去手机店内抢手机好卖掉换点钱花,崔云龙欣然同意,两人来到丰县工农路某手机店内,让老板拿出几款手机挑选,并佯称要买,等老板把手机包好开票之机,两人趁其不备夺过手机就跑。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时隔一日,两人又到丰县解放路一家手机店,以同样的方法抢夺手机一部,价值920元。后东窗事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厚国、崔云龙家庭情况一般,社会交往不多,平时表现一般。由于其年龄较小,追求物质享受,自控能力较差,法制观念淡薄,而触犯刑律。两被告人均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厚国、崔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结伙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李厚国、崔云龙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厚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