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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调整事出有因票价不降有法可依
旅游公司被判不违约
作者:许静   发布时间:2008-04-25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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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公司以三峡坝区旅游景点增加为由将门票价格由68元提高到105元。后因安全等因素,部分景点关闭,购票参观的游客于是起诉旅游公司没有按门票的价值和内容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7月16日,原告胡友成与四同伴驾车来宜昌市三峡坝区旅游,在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接待站的售票窗口购买了票价为105元的参观门票,被告在购票窗口对当日开放景点进行了公告,即为截流纪念园、坛子岭观景区、185平台观景区、偏岩子。原告当天参观了上述景点。

   事后原告得知,过去的门票价格为68元,105元的价格是宜昌市物价局在2006年3月3日决定的,理由是被告投入大量资金兴建了截流纪念园、近坝观景区等景点,开放了坝顶、五级船闸等游览价值高的新景点,形成了六园区一中心(150观景平台、82观景平台、坝顶观景区、截流纪念园、坛子岭观景区、185平台观景区、游客中心)的环形游览参观线路。原告认为自己并未游览该线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门票价格经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核定,被告关闭或者增加部分景点,在未经法定程序核准的情况下,无权对景区门票价格擅自作出调整。被告对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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