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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北京举办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知识竞赛
作者: 郭京霞 王文波    发布时间: 2008-04-28 08:57:31


比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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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在2008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什刹海工商所、展览路工商所联合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知识竞赛,参赛的选手大多是从事小商品批发、服装批发和餐饮经营的个体商户。

    竞赛现场设在了风景优美的恭王府花园,一共有五支队伍参加比赛,分别为什刹海商会队、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什刹海分会队、万通批发市场队、世纪天乐服装批发市场队以及恭王府代表队。每队选派了三名选手参加比赛。现场还有数十名参赛队的啦啦队员在为选手加油鼓劲。当天正值周末,恭王府里游客如云,正在游览恭王府的游客们被比赛现场热烈的气氛所感染,不时驻足停下来观看比赛,有些游客还积极参与了现场观众抢答等比赛环节。

    此次竞赛的试题全部出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之手,他们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一百多道涉及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题。试题中要求选手回答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有哪些,谁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等。法官还当起了现场评委,通过详尽的点评,向选手和观众介绍了涉及奥运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依据等。法官们明确指出,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因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使用奥运标志,擅自将“中国印”印在T恤衫上,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将受到制裁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将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处以刑罚。

    在竞赛现场,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和工商所工作人员向现场观众和游客宣讲了如何维护“五环”、“中国印”、“福娃”这些深入人心的奥运标志和产品在法律上不可侵犯的知识产权,并当场发放了数百份宣传单,进行了现场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西城工商分局展览路工商所和什刹海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向现场围观群众展示了盗用奥运标志的侵权商品,有盗版福娃挂件、印有奥标图案的T恤衫以及摆件等侵权商品。据什刹海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盗版侵权商品都是他们在什刹海景区收缴、封存的,盗版商品从外形看制作粗糙,色泽晦暗,品质较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立案调查。

    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表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需要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这也是此次法院、工商、媒体联手开展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的初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依法使用奥运标志、口号,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奥运理念和自觉行为。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有义务、也有责任向每一个公民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人人为奥运出力,人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个体工商户小周在万通批发市场从事服装批发,同时也是此次参赛的选手。他表示,宣传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给我们个体工商户提了个醒儿,如果没有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可能无意中就侵犯了奥运知识产权,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我们一定要守法经营。每一个公民,尤其是个体经营者,都应该树立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期待2008年北京给世界奉献的不仅仅是一届“人文奥运、绿色奥运和科技奥运”,更应该是一届“法治奥运”。

链接:

侵犯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

    原告中国奥委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奥运五环标志案”是我国首例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知识产权案件。

    1996年初,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宣传。1997年,中国奥委会以金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

    1998年,北京一中院判决原告中国奥委会胜诉。判决认为五环标志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的是五环标志的专有权,维持了一审对中国奥委会享有原告资格的认定。法院终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并向其公开致歉。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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