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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专稿之二 十年前的那次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作者:钱应学 发布时间:2008-04-28 10:14:00
钱应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钱应学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刘生智等人抢劫、强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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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钱应学,1940年出生,陕西省高陵县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1965年参加工作,1972年入党。历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副院长、院长等职,2006年退休。曾编著《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保护妇女儿童典型案例》、《中国民事审判学》等多部法学著作,2004被青海省法学会评为首届“全省优秀法学家”。 整整十年过去了,那次刑事二审庭审方式改革观摩产生的影响,仍以强劲的动力催生着庭审方式改革深化的勃勃生机。 1998年1月,经人代会选举,我当选为青海高院院长。上任伊始,刘生智特大恶性案件经过一审,上诉到省高院。为了取得指导、审理重大案件的主动权,也为了积累经验,我自请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院长亲自审理案件,是青海高院的第一次也是建院史上零的突破。 1996年底到1997年11月,青海省西宁地区发生了刘生智等22人抢劫、轮奸、盗窃特大恶性案件。在一年多时间里,刘生智等疯狂作案24起,受害群众达40余人,社会危害极大。给予犯罪分子以及时有力的打击,维护社会稳定,是广大群众的期盼。为确保这个案件公正高效权威地审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们进行了周密策划和精心指导,办案法官严格依法,改革创新,成功地实践了一次刑事二审庭审方式的改革,既及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又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一审庭审功能,坚持控辩审格局,改革庭审方式,全面查清刘生智等人的犯罪事实 1997年9月,西宁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多次接到娱乐城服务小姐被劫持、抢劫、强奸、轮奸的报案,通过及时分析案情和作案嫌疑人,确认该案为同一犯罪团伙系列作案,决定并案侦查。经过近3个月的连续作战,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刘生智等抢劫、强奸、轮奸、盗窃作案20多起的事实证据,捕获犯罪嫌疑人15人(另7名成员在逃或另案处理),并于1997年12月30日向西宁市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于1998年1月3日向西宁市中院提起诉讼。1月4日上午,市中院即确定组成以张守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并向合议庭传达院长李耀智和副院长侯方生指示:鉴于该案案犯多,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大,务必不辞辛苦,集中力量,认真阅卷,尽快作好庭审前一切准备,于15日前开庭审理;庭审务必严格依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审判质量,严厉打击犯罪,服务稳定大局。1月5日,办案人员集中阅卷,熟悉案情,并谋划庭审方式改革,院领导及时掌握情况并进行指导。办案人员就庭审方式改革及时与检察院协商,与出庭检察员和律师沟通,取得共识:为减少被告人反复出庭,延误庭审时间,变以往的以犯罪事实为主线,一件事实一件事实地审理,为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一个被告人一个被告人地审理;为突出庭审重点,保证庭审效果,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经法庭调查,被告人承认,律师也无异议的,法庭不再进行质证,即予确认,仅着重对被告人不承认,律师有异议的,进行举证、质证、认证。 案件于14日至16日经20多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刘生智等人抢劫、强奸、轮奸、盗窃作案20多起,受害群众达40余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死刑(含死缓)和9至20年有期徒刑,于1月20日作了公开审判。 充分运用审级监督机制,改革刑事二审庭审方式,既准又快打击犯罪 刘生智等5名主犯和其他4名同案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于1998年2月17日立案,并决定由我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刑庭两名有较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以此案作为刑事二审庭审方式改革的典范,组织庭审方式改革观摩。 合议庭深感责任重大。二审庭审方式改革,务必有利于强化审级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 办案人员精心阅卷,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根据以及审判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并据以确定融调查、讯问式审理和直接审理为一体的二审庭审改革模式: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未上诉,检察员、辩护人未提出异议,二审阅卷审查也未发现疑点的,法庭只进行询问调查即予确认,不再重复审理;法庭审理的重点放在围绕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和理由,按照控、辩、审三方权责分明的格局,充分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 1998年3月10日至11日上午,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和不公开审理,庭审和辩论约10个小时。鉴于原判对各犯抢劫、强奸、轮奸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上诉人亦均供认,5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主要是自己不是主犯、量刑过重,其他上诉人也只是对某一犯罪事实或情节提出异议,因此,法庭紧紧围绕各上诉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举、质证,并结合主犯的特征分析辩论。通过直接审理,法庭维持了一审对刘生智等5名主犯的犯罪事实和主犯地位的认定。之后,法庭对胡庆谦等4名上诉人提出的某犯罪事实认定不实、情节失真或量刑及财产处罚不当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当庭对其上诉理由成立予以确认。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法庭于11日下午当庭宣判:驳回刘生智等5名上诉人的上诉,对胡庆谦等4名上诉人及虽未上诉但量刑失重的贺连伟,处刑分别由20年、15年、10年、9年改为10年、8年、5年和5年,并发还了没收不当的车一辆。 审判方式改革之路任重道远,要积极稳妥,更需开拓创新 二审开庭审理,审判大厅座无虚席,除40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外,西宁市两级法院、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等100多人参加了庭审观摩,省高院审委会全体成员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终审宣判后,旁听群众称赞庭开得好,揭露了犯罪,教育了群众,维持了对刘生智等5名主犯的死刑,从严有据,对胡庆谦等的改判,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体现了政策。出庭检察员、辩护律师和参加观摩的法官认为庭审融调查讯问式审理和直接审理为一体,既坚持了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又紧紧抓住了上诉理由和根据,充分开展举证、质证、辩论,突出了重点;既保证了庭审质量,又减少了无效劳动,节省了时间,是一次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是二审庭审模式的创新。 惜岁月之流徙,我作为亲身经历过此案的法官,回顾10前那次二审庭审方式改革观摩之经验,愈觉珍贵。庭审方式改革之所以产生较强的影响,首先得益于1998年的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得益于改革审判方式、强化庭审功能的推动力和10多年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积累。二是所选案例属重大案件,具有案犯多、作案次数多、社会关注的特点,增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两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或亲临指导,或亲任审判长;四是法官、检察员、律师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使庭审方式改革得到强有力的支持。 审判方式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司法工作体制的完善,公正效率权威的确立和提升。审判方式改革之路任重道远,要积极稳妥,更需开拓创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2008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既有工作基础上也必将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可以预期,审判方式改革将乘着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的春风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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