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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因被诉主体不适格“中国硬笔书法协会”诉请被驳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4-28 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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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由著名硬笔书法家庞中华担任会长的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因认为浙江人王先生非法成立的与其仅有一字之差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便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并非王先生个人组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起诉。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在起诉书中称,1993年5月16日,其依法经文化部批准成立了“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同日在民政部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由此“中国硬笔书法协会”被确认为硬笔书法行业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根据《条例》的规定,在中国书法行业,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冠“中国”字样的同类社团。

    原告还提到,王先生是一书法爱好者,自1988年开始致力于书法研究,在书法界有一定的基础,由于多种原因在“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成立时未能进入协会重要领导层,因此偏离了合法的发展方向,进而通过颁发假证书等多种方式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在杭州非法组织成立了与原告的名称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和语义都无法区别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并且在全国不同城市和地区扇动、瓦解原告的合法地位,鼓吹自己组织的“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才是正宗的行业协会,给原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先生打着“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的招牌非法组织各种培训和比赛,并利用比赛的机会发售非法出版的所谓的指定培训教材和比赛教材,颁发各种虚假证书,谋取不宜钱财。

    原告认为,根据上述事实,王先生非法组织社会团体并使用“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作为活动的名称,该名称与原告的名称相比较不但不能明显区分,而且容易造成公众的错误认识,将被告的非法行为误认为是原告所为。作为唯一有权使用“中国硬笔书法协会”这一名称的原告,其正当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故起诉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使用“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这一名称从事各项活动,解散“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在国家级的报刊和媒体上澄清侵权的事实,公开给原告赔礼道歉,连续刊登时间不少于30次;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王先生提出4点答辩意见。王先生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严重背离客观事实。王先生一直致力于“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的相关工作,原告认为,王先生在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成立时未能进入重要领导层属于捏造事实。王先生早在1985年就在 “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的前身“中华青年钢笔书法协会”担任常务理事;1988年“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由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青年联合会批准成立,不是非法组织,王先生被选举为副主席,并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硬笔书法活动,对我国硬笔书法作出重大贡献。“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从成立之初就定位为非营利社团,王先生也从未从中谋利,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实施了众多非法行为”。所以,原告诉称由王先生实施的“职位诱惑”“颁发假证书”的事实不成立。

    由此,王先生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此外,王先生还提出,“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根本没有冒用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名称,二者名称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和硬笔书法爱好者的错误认识,所以王先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对于原告要求解散“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认为原告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项诉请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并非王先生个人组建,其以“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也并非个人行为。因此,中国硬笔书法协会起诉王先生,系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对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裁定驳回了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起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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