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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取钱忘拔卡 后人冒取被判刑
作者:罗婕 文涛 发布时间:2008-04-28 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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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0日,邱女士到中国建设银行建瓯支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取款的被告人李娟见柜员机内仍有可操作的银行卡后,顿起贪念,从该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1.95万元,之后将银行卡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司法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且被告人李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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