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缓刑期间违反监管 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作者:
孙文华 胡卫国
发布时间:
2008-04-28 13:33:39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一罪犯判处缓刑到社区后,不服从监督管理,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4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吴良良作出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的裁定。
2006年11月,吴良良因盗窃其亲戚家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于2007年3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但吴良良回到社区后,未按时到派出所报到,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还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10月,吴良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法院认为,罪犯吴良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
张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