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知识产权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上海集中宣判4起涉外知产纠纷 梦特娇等得保护
发布时间: 2008-04-28 13:59:47

AD IN PAGE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市二中院对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集中宣判,包括意大利GUCCI、法国梦特娇、荷兰菲利浦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企业商标和专利得到了保护。

    “梦特娇”被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成立于1925年,是“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等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11月,博内特里公司发现上海梦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址为www.mtg1890.com的网站、宣传手册、加盟店牌匾上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以及“法国梦特娇干洗”等字样,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对此,上海梦娇公司仅口头答辩否认侵权,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海梦娇公司使用“梦特娇”、“MONTAGUT”和花图形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使用含有“梦特娇”文字的加盟店牌匾及广告宣传标语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梦特娇”、“MONTAGUT”+花图形、花图形为驰名商标。

    “菲利浦”剃须刀专利技术遭侵权获赔20万元

    2006年6月,荷兰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人员在位于上海福佑路的福民商厦一店铺内购得两把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剃须刀。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鉴定,两把剃须刀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特征相同,外切刀倾斜度大,适于贴合面部形状。菲利浦公司遂将日电公司和店铺业主方某告上法院。

    审理中,日电公司对生产、销售涉案剃须刀的行为予以否认,并辩称原告主张的专利技术是行业内公开的技术信息,因此不存在所谓侵权。

    方某辩称,涉案剃须刀来自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其本人对产品侵权与否并不知晓。

    法院将涉案剃须刀与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比对,同时结合鉴定报告意见,认定涉案剃须刀的相关技术特征属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此外,法院在查证相关专利文献资料后认定被告提出的技术信息是公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剃须刀外包装及保修卡上的文字资料以及日电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法院认定涉案剃须刀由日电公司生产并销售,一审判决日电公司和方某停止侵权,由日电公司赔偿菲利浦公司人民币20万元。

  擅用GUCCI“GG”商标构成侵权

    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皮革、服饰生产商。该公司自1983年起,陆续在我国注册“GG”图形系列商标。2007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人员发现,在位于上海东宝兴路上的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超市内有“GG”图案笔记本出售,笔记本标签显示产品生产商为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此后,公安机关对江苏立信公司位于镇江的仓库进行查封,扣押带有“GG”图形组合图案的笔记本及封面3万余本,皮革17卷。

    法院审理后认为,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未经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许可,将与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作为产品封面使用,并提供给世纪联华超市销售,其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麦伦公司和立信公司停止对原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元;世纪联华虹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海“梅兰日兰”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因与同行企业名称撞车,且在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上使用对方享有专用权的“MER-LINGERIN”注册商标,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及外方合资人法国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天津梅兰日兰公司成立于1987年,所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在全国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梅兰日兰”作为企业字号被延用十多年。上海梅兰日兰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制造、加工低压电器、开关柜、控制箱的企业。

    法院认为,无论是对“梅兰日兰”文字组合的使用时间还是取得权利的时间,原告均早于被告,被告将“梅兰日兰”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原告是行业内知名企业,被告将“meilanrilan”、“梅兰日兰”等作为域名、通用网址名称注册、使用,目的在于造成与天梅公司主体及其产品的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梅兰日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www.meilanrilan.com.cn以及通用网址“梅兰日兰”、“梅蘭日蘭”,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联想手机收录歌曲被指侵权 遭遇近137万巨额索赔 ·音著权协为50首歌曲维权状告17家单位索赔20万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三歌厅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 ·关键字搜索指向错误 集佳知产代理公司诉谷歌不正当竞..
·店主销售假冒“川铃”摩托车赔偿4万 ·生产“LV”提花牛仔布构成侵权 纺织公司被判赔偿6.5万
·《人民总理周恩来》纪念金币引纠纷 摄影师状告国图 ·物美超市玉蜓桥店销售相似阿迪达斯运动鞋侵权
·再谈微软“黑屏行动”是有组织有计划犯罪行为 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100家KTV提起诉讼
租售“盗版”光盘万余张 五名摊贩锒铛入狱
婴儿离奇失踪之谜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