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重启磋商之门关键看达赖的诚意
作者: 高福生    发布时间: 2008-04-28 14:13:59

AD IN PAGE
    考虑到达赖方面多次提出恢复商谈的要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准备在近日与达赖的私人代表进行接触磋商。这是3月14日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爆发流血骚乱以来,官方首次展现灵活姿态,公开宣布与被抨击为“分裂祖国”的达赖喇嘛谈判。(4月26日《长江商报》)

    众所周知,从达赖喇嘛叛逃的那一天起,中央政府就没有关上谈话的大门,没有把事情做绝,对他始终给予了极大的耐心,态度是十分善意和诚垦的。远的不说,单是从2002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同达赖的私人代表就先后有过6次接触。最近一段时间,尽管各种藏独势力犯下了滔天大罪,中央在揭露罪恶、粉碎阴谋之后,仍然准备与达赖代表坐下来第7次接触磋商,这说明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我们与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

    然而,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与达赖集团的接触磋商都是有原则和底线的,那就是达赖喇嘛必须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停止策划煽动暴力活动,停止破坏北京奥运会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这样一个底线,无论达赖过去做过什么,做错了什么,但只要现在悬崖勒马,幡然悔悟,自觉做到“三个停止”,为下一步商谈创造条件,我们还是可以原谅他、欢迎他的。

    让人稍微欣慰的是,最近几天,达赖终于开了点窍,总算明智了一把,多次在公开场合宣称不再追求独立,支持北京奥运,要并求重启磋商之门。不知达赖此话是对“3.14”暴力流血事件的真心忏悔,还是在国内外舆论穷追猛打之下声嘶力竭的圆场表白?但不管怎样,总还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们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原则,再给达赖一次重新改过、戴罪立功的机会。

    不过,对于口是心非、出尔反尔、有撒谎“前科”的达赖而言,我们对这次接触磋商能否取得预期的结果也不宜盲目乐观。在和谈的问题上,我们以前作过太多的努力,有过太多的诚意,也经历过太多的失望——达赖方面始终没有作出积极全面的回应。如果这次达赖一方面提出恢复磋商的要求,一方面又有目的地不断到西方一些国家游说,并且在暗地里不断地进行分裂祖国、策划煽动暴力及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等种种活动,那么,重启磋商之门就没有一点诚意,我们应对此保持足够的警惕。

    俗话说得好:不看广告看疗效。对于达赖,我们不仅要看他说些什么,更要看他做些什么。眼下,中央政府可说是仁至义尽,诚心可鉴,胸襟可嘉,不论是对话还是商谈,都没有任何障碍。希望达赖能够理解中央政府的一片良苦用心,不要再逆历史潮流而动,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诚意和行动为第7次接触磋商创造条件,抓住自我拯救的最后机会,早日走出藏独的迷梦,回到祖国的怀抱,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发展进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事态的进展如何,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依法审理西藏僧人涉嫌在3.14事件中破坏案件 ·川藏公路发生大面积山体塌方 最快需四天抢通
·李昭任西藏自治区副主席兼公安厅长 秦宜智免职 ·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座
·西藏文化繁荣发展过去任何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 ·西藏陆续恢复各种类型宗教节日40余个
·西藏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免费义务教育的地方 ·法律规定在西藏实行藏汉语文并重 以藏语文为主
·法律规定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 ·国新办发表《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白皮书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