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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杀熟”诈骗270余万 北京一女子被判入狱15年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4-28 15: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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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是朋友是亲戚,就相信其编造的谎言,最后的结果是上当受骗,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而行骗者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专门向自己熟人行骗的诈骗案,被告人刘依娜因犯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
今年36岁的刘依娜与其前夫开了一家服装厂,虽名义上其前夫是法人代表,但实际上是由刘依娜经营。但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也没有什么收入,于是,刘依娜便开始打歪注意。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间,刘依娜用虚构能够为张某筹集资金、买房、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169.5万元。这位上当受骗的被害人张某与刘依娜是朋友关系,但多年没有联系。据张某证实说,2006年,刘依娜的公司在张某所在的银行开户,二人又恢复了交往。在二人聊天时,刘依娜告诉张某,她的服装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张某就表示想借款100万元,并愿付10%的利息。刘依娜开始说其存的钱都是定期,取不出来,并说帮她问问别人,后刘依娜答复说,别人嫌借100万元太少,如果借1500万元可以考虑,一听能借这么多钱,张某喜出望外,欣然同意了。此时,刘依娜说要先付一年的利息150万元。张某为了借钱,就相信了刘依娜,分两次给了刘依娜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可利息付了,刘依娜承诺的1500万元巨款却迟迟没有借给张某,刘依娜反而以做生意、买房子等为由陆续向张某借钱,先后一共借了275万元,后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陆续归还了105.5万元,尚欠169.5万元。而案发后刘依娜则供述说:她在明知无能力筹集资金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谎言骗取张某信任,得到275万元后,归还了105万余元,还欠169.5万元无法偿还。其根本无偿还能力,还款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的,后又制作假房本、招投标通知、假支票继续骗张某,想拖一天算一天。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刘依娜虚构其参加了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校服招标,需交纳大额保证金,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骗取杜某人民币13万元,骗取王某人民币4万元。据杜某陈述说,刘依娜是其弟妹,借钱时也没写手续。另一位王女士把钱借给刘依娜的原因出是因为是老朋友。据刘依娜自己供述说,她伪造了一份招投标校服的《通知》,一直放在家里,当时家里人都以为她在搞招投标的事。她借杜某、王某的钱是为张某催钱急的时候,用编造理由借来的钱救急堵欠张某钱的窟窿。 2007年1月至2月间,刘依娜虚构其参加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校服招标需交纳保证金等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李某人民币61万元。而事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证实:该单位根本就没有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该委任何部门与刘依娜所在的“北京红松伟业服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2005年4月至2005年10月,刘依娜以能够为服刑人员办理假释为由,骗取乔某人民币20万元。据这位乔先生称,他和刘依娜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因为乔某的一个亲戚出了事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刘依娜对“捞人”的事大包大揽,让乔某拿出5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来乔某给了刘依娜40万元,在多次催要退了20万元后,人没捞出来,钱也不见了踪影。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依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依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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