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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12点前退房”被诉霸王条款案旅客主动撤诉
作者:甄红   发布时间:2008-04-28 15: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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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日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获悉,旅客叫板旅店过12点按半天收费制度案已于4月22日撤诉结案。

    王先生下午4点入住宾馆,第二天下午2点退房,被宾馆按一天半收费,王先生为此将所住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告上法庭,认为该宾馆多收半日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多收半日房费74元,作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咨询费、材料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元。法院依法向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送达了起诉书,并定于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4月21日,法院收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向宣武法院来函,题目为《关于广安门铁路宾馆与王先生房费纠纷案的意见》,其中指出:“近日,接到我协会会员单位广安门铁路宾馆报告,住店客人王先生因房费纠纷一案,起诉广安门铁路宾馆……经我协会了解,客人王先生在入住宾馆时,填写了《宾馆住房单》和《预手收定金单》中宾馆已经书面告知客人在中午12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日房费。客人签字认可上述规定。因此,我协会认为宾馆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看,这种收费方法经过饭店与顾客的要约和承诺形式已经得到确认……第二,这种收费方法不属于具有强迫性的附从合同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第三,饭店有确定收费标准的经营自主权,有权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计价方法……第四,间夜收费是考虑了饭店的综合成本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并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也并没有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第五,《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六,饭店客房按照间夜收费早已是国际惯例……请贵院参考以上意见对纠纷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4月22日,王先生主动来到宣武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宣武法院准许。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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