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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在强制执行之前
作者:代泽雄 发布时间:2008-04-28 16: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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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行。
2007年3月12日,天门法院对原告天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诉被告谭某、张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天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并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6875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2007年11月12日,原告天门市妇女儿童中心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租赁申请执行人的一栋三层、面积1500㎡的房屋用于开办歌厅,装修该房屋以及购买电视、空调、沙发等歌厅设施共花费数十万元资金。该房屋已纳入天门市招商引资范围,并有多家商家有意在此发展。被执行人以房屋租赁未到期和投入过大为由,坚决拒绝搬迁,称若搬迁则要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天门法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二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为此,天门市妇女儿童中心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市主要领导亦多次督办天门法院尽快执行。因二被执行人均在外地经商,给执行调解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执行人员四处打听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络、托人转告等方式,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5次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的搬迁协议。 2008年元月初,天门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强制搬迁通知。由于“1.7”城管事件发生,考虑到社会稳定,强制执行工作放缓。春节前后,执行员利用春节期间被执行人回家过年的有利时机,再次组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在协商过程中提出:愿意支付拖欠租金,但要求继续租赁房屋,遭到申请执行人坚决反对。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执行人员又分头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到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投资等进行了详细讲解,要求双方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合情合理地拟定和解协议。 2008年3月20日,经过第七次组织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终于与被执行人谭某、张某达成由被执行人主动搬迁,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租金68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执行和解协议。在督促和解协议履行时,为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执行人员身着便装,并将警用车辆停放在相对隐蔽的场所。执行人员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深深感动了被执行人,他们主动将全部财产搬离,并做好了善后工作。 本案成功执行和解,天门市领导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赞天门法院依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天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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