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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动辄持刀砍人 云阳12名“小混混”获刑
作者:
饶国君
发布时间:
2008-04-28 16:33:04
本案部分被告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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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公开纠集结队成伙,多次在公共场所惹事生非、为非作歹,并持刀致多人轻伤一人重伤。4月24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寻衅滋事、强奸、故意伤害等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浩、杜万鑫、姜涛、谭军(化名)等12人六年零六个月到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4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唐浩(绰号浩儿)与谌某为争双江镇“神女峰”溜冰场滑冰场地发生矛盾,唐浩遂邀约谭军等5人,从三合宾馆持刀到“神女峰”溜冰场,找谌某报复未果。后在云江大道“劲浪”溜冰场外青龙梯口找到谌,唐一伙人抓住谌后,用刀砍伤其腿部和臀部、背部,造成谌某轻伤。 2007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涛、刘洪(化名)等人,在双江镇“金海湾”歌厅,为喝酒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因姜涛挨了杨的一耳光,便纠集杜万鑫(绰号:鑫儿)等9人,从三合宾馆拿来刀具,到各个娱乐场所寻找杨某报复未果。随后姜打听到杨在八号路口喝酒吃烧烤,9人便分乘两辆出租车赶到三合路,除姜外,另外8人用刀对杨乱砍,被砍伤后的杨某朝云江大道方向逃跑,刘洪等8人又追到明佳理发店门前人行道上,再次对其乱砍,经过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07年6月29日下午4点多,石学堂(绰号三石板)为自己沙石场运输路线与相邻沙石场老板程勇发生矛盾。 石学堂将对方的刘传华、程勇殴打后,因害怕对方报复,在打电话请人来调解的同时,又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唐浩带人前去帮忙,让其找人到长江大桥北桥头底下帮忙助威。于是唐纠集了谭军、杜万鑫等7人,携带砍刀如约而至。当受害人龚某受战友之托,前来现场了解情况时,与谭军等人发生语言摩擦,谭军等人便用刀刺伤龚某腹部,并追杀龚未果。龚某经鉴定为重伤,事后石学堂赔偿了龚某76000元的经济损失。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材料证实,法庭还查明该犯罪团伙的如下犯罪事实:2006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浩一行人在街上行走时与受害人孙小兵相遇,因唐浩等人挡路导致孙小兵行走不便,孙小兵多一句嘴,被告人唐浩恼羞成怒,伙同同伙到双江镇“绿青藤”网吧寻找孙小兵,将孙一顿乱刀砍伤。 2007年5月28日,被害人陈杰驾驶出租车与被告吴兆明(骑乘摩托车)一前一后在道路上行驶。陈杰在路口转弯时,被吴的摩托车撞到车尾,导致摩托车外壳脱落。吴兆明当即要求陈杰赔偿,陈不愿赔。恰逢被告徐江辉、余海经过,不由分说便与吴一道对陈杰一顿暴打。陈招架不住,缩进车内躲避。吴兆明见状,拾起摩托车外壳伸进出租车左前车窗殴打陈杰,徐江辉亦持刀刺伤陈杰腿部和臀部。行凶后,三人落荒而逃。 2006年5月20日上午6时,被告人姜涛串入云阳某医药公司宿舍后破门而入,趁旁无他人之机,强行与幼女操某(13岁)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浩、杜万鑫等12人目无国法,为非作歹,劣迹昭彰。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结伙持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人身体受到伤害,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触犯刑律。其中1人杜万鑫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谭军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当数罪并罚。该团伙成员唐浩等9人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结伙持刀随意致伤他人,致多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案的姜涛还犯有强奸罪,谭军犯有抢劫罪,刘洪、冉小云(化名)、唐浩等6人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法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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