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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保险公司拒付保费证据不足 受益人获赔
作者:李良俊 李绪林   发布时间:2008-04-28 1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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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蓬安县人王非(化名)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保险受益人何兰(化名,王非之妻)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随后,双方为之对簿公堂。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何兰人民币9万元。

    2004年6月,王非在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按照其要求到医院进行体检,随后双方签订了《终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万元;被保险人王非若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订约时,王非指定受益人为何兰。订约后,王非先后四次缴纳了保险费2.88万元。2007年9月20日,王非因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何兰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到拒绝,遂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王非的身故保险金9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辨称,王非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曾因患高血压而住院治疗的事实,未对保险人尽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因高血压而导致脑溢血死亡;其投保前对王非的身体检查没有针对性,只是常规检查,其不应赔偿何兰保险金,也不应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公司当庭出示了王非三次因患高血压住院治疗的病案记录。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2002年的两次病案记载中,两个“王非”与本案中已死亡的王非出生年月尽管相差只有几个月,但时间均不一致,且病历栏中记载的家属姓名与“何兰”也不相同,不能认定两个王非系同一人;同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王非于2005年7月住院的病案记录,不能证明其投保时就有高血压病史,且王非投保前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合格经其审查同意后,双方才签订了《终身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王非只需对医院检查的事项予以配合,体检合格表已向保险公司告知了王非的健康状况,无须王非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何兰人民币9万元。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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