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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法院行政审判“三前协调”
作者:芦淞宣   发布时间:2008-04-29 1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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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推出了诉前协调、庭前协调、判前协调的“三前协调”机制,有效促进了“官民和谐”。2007年所结的17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6件是通过上述方式协调处理的,协调成功率94.1%,今年1-3月,新收的3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协调后均由原告自愿撤诉结案。

    该院在立案前就开始做协调工作,对原告起诉可能完全无理的,尽可能的说服行政相对人息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的,则及时将情况通报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主动与相对人沟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今年就有2起这样的案件在诉前得以协调处理。立案后,法官把协调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前,尤其是通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协调,力争案件在开庭前处理,避免因庭审对抗激化矛盾。

    此外,法官还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当做庭审中、宣判前的一项必经程序,要求对前二个阶段未能协调好的案件,再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争取把握最后时机,做出最后努力,在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又维护政府权威的原则下,引导当事人案结事了,化解行政争议。2007年在宣判前协调成功的达10案,有效的促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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