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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规范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件
作者:廖翊 发布时间:2008-04-29 18: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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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今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条例还对申报程序做了规定,并严格要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提交如下材料:所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条例强调,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 来源:新华网 编辑:崔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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