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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5名主管人员被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作者: 杨晓梅   发布时间:2008-04-30 0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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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一审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传华、化验室主任郭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副总经理郭兴平、总经理尹家德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钮忠仁作为物料采购员,不具备齐二药公司规定的采购员应具备一定药学专业知识、熟悉所采购物料的质量标准的资质,又违反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未对供货商进行必要的评估、审核,违规采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购进假冒药用丙二醇。郭兴平作为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钮忠仁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安排其负责采购,并在钮忠仁违规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司购入假冒药用丙二醇并顺利入库。朱传华作为主管生产、质量管理的副总经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在得知所采购药用丙二醇相对密度不合格,并且检验人员资质不全,设施不齐全,无法做“鉴别”检验的情况下,授意陈桂芬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药用丙二醇被投入到亮菌甲素注射液等的生产中。陈桂芬作为检验室主任,负责检验报告书的复审批准,并对数据的可靠性负责,负责检验结果异常的调查和最终处理,但其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知道相对密度不合格,且未查明检验结果出现异常原因的情况下,按照朱传华的授意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药用丙二醇被投入生产。尹家德作为总经理,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和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采购员、化验员资质不全,设备也不齐全的情况下,仍组织生产经营,且在生产经营中未能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致使该批药用丙二醇被投入生产。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身为药品生产企业工作人员,本应树立责任如山的意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但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综合全案事实分析评判,可以认定朱传华在犯罪中的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其他依次为陈桂芬、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齐二药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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