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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贪污公款 没有公职也受处罚
作者:李云超 金晶 发布时间:2008-04-30 0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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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贪污“治污石灰款”案,以贪污罪、受贿罪合并判处被告人朱永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心福、陈光明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9年6月至2002年期间,朱永筑(案发前系贵阳市阿哈湖风景区管理处治污站工作人员)、陈光明(案发前系生产科负责人)在负责管理处各净化站的石灰转运工作中,利用填写石灰运输转运单的职务之便,采取与作为石灰供应商的谢心福共同开具虚假票据,加大石灰运量等方式,从单位套取公款后与谢心福共同予以私分。其中,谢心福共参与贪污公款8.6万余元,分得赃款2.9万元;朱永筑参与贪污公款4.3万余元,分得赃款1.5万元;陈光明共参与贪污公款2.4万余元,分得赃款9000元。另外,朱永筑在担任经理及担任治污站站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感谢费”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永筑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陈光明构成贪污罪。谢心福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朱永筑、陈光明等国家工作人勾结,利用朱永筑、陈光明的职务便利共同套取公款私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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