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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睢县法院公开宣判“豫东入室大盗”案
作者:梁锦学 邢成宇 发布时间:2008-04-30 11: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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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30日上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对“豫东入室大盗”殷解伟疯狂乡村入室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有力维护新农村建设,确保为农民提供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到庭旁听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殷解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窜至睢县白楼乡后岗村,趁该村村民王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当用斧子撬堂屋门锁时,王某夫妇外出回家,殷解伟听到开大门的声音,持斧子躲藏于王某家中东屋内门后,王某夫妇进院后发现东屋内门后有人影,殷解伟即举起手中的斧子相威胁,王某上前抓住殷解伟的手脖与之搏斗,后殷解伟弃斧跳墙逃窜,众村民追赶至一空宅内将其擒获,并随即报警。睢县公安局于2005年6月17日对殷解伟行政拘留十四日。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殷解伟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元月期间,四处游荡,寻找机会实施盗窃,先后22次趁他人家中无人之机,在豫东农村地区翻墙进院,撬门入室,盗取21户农民财物现金18565元及价值1900余元的手机3部、价值600元的金耳环一对和一把钳子。以上所盗现金均被其挥霍。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殷解伟在使用盗窃他人的手机时被抓捕归案。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殷解伟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殷解伟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即未取得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殷解伟归案后,不仅交待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而且坦白交待了其它盗窃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殷解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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