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案件点评

酒店就餐时车辆丢失,责任谁担
作者:姜丽娜 沈智   发布时间:2008-04-30 14:51:19

AD IN PAGE
    案情:2007年11月7日,原告张某骑乘豪爵二轮摩托车 (2006年12月购买,购买时价值7500元)前往被告大润发酒店(下称酒店)吃饭,因酒店无专门停车场地,原告张某将车停放在被告酒店前边的人行道上,当晚20时许,原告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部门确认摩托车被盗,但未侦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在人行道上停车系按照酒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且与酒家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其携带的被盗窃物豪爵二轮摩托车应在酒店服务范畴,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6500元。

  针对此纠纷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去酒店消费时就与被告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看管车辆就是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实现营利目的而应提供的配套服务,虽然酒店未设置专门停车场所,但因酒店门前的人行道城管部门要求由被告负责管理,故被告默许前来就餐的顾客在其门口附近停放车辆,应视为其服务的延伸,酒店应承担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附随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与酒店既未建立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所丢失的车辆也不在酒店消费服务保护的范围之内,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笔者认为,因被告在法庭上辩解并没有作出看管标的物的承诺,也未额外收取停车费,故依据举证规则,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与被告达成保管车辆的合意,原告依据保管主张赔偿损失不能成立(在此,笔者就保管的有偿、无偿、过错责任不作赘述)。那么,原告主张按照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来认定保管车辆就是经营者提供的附随义务,要求赔偿能否成立呢?笔者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用餐,双方之间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虽规定了消费场所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协助保护义务,但是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还强调一个公平原则,即其保护的对象一般应指消费者随身携带的物品,重点强调的是一个“随身性”,而不能自然延及对车辆等贵重物品的保护,否则会造成双方利益责任失衡,加重消费场所被告的负担,从另一角度言,消费场所可能会因此增加经营成本,并将该风险责任转嫁于其他消费者,有悖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宜适用附随义务理论认定经营者担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疯狂小偷一夜作案三起 杀“回马枪”看警察勘查 ·前人取钱忘拔卡 后人冒取被判刑
·收购废品途中起贪心 两男子盗窃摩托车获刑3年半 ·帮人望风盗窃手机30余台 判刑9年悔不该
·偷走骡子惦记骡车 安阳县一贪心贼再次行窃被擒 ·顺手牵羊偷友婚戒 妙龄女郎获刑两月
·也谈赊账购物后盗窃欠条构成何罪 ·用口香糖做工具疯狂撬门 “鸳鸯大盗”获刑罚
·广州一女保姆盗窃雇主钱物后潜逃两年终落网 ·网上相识终觉浅 “好姐妹”借宿时顺走笔记本电脑
·鞍山开庭审理国资大案 26名企业员工监守自盗 ·江苏一男子偷来家电装备新居 还向邻居炫耀
·安阳一浴池老板为节约运营成本盗窃天然气被诉 ·盗窃团伙偷电缆 数额巨大获刑罚
·宁波版“许霆案”开审 两兄弟利用ATM机差错取款58万 ·日本装有高浓度放射物质容器失窃 引发民众恐慌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