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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ATM上取走他人1万7 四川“许霆”获刑半年罚2万
作者:杨刚   发布时间:2008-04-30 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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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四川省蓬安县人陈某用ATM取款机中他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卡取走现金17000元。近日,蓬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12月20日上午,陈某到蓬安县相如镇建设路工商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该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且ATM取款机的操作系统界面上提示可以直接提取现金。陈某趁四周无人,便试着从该银行卡上取现金1000元,取款果然成功。兴奋之余,陈某随后又连续从该卡取款8次,每次2000元,总共从该银行卡取款17000元。取款后,陈某将卡退出,迅速离开现场。

    当日下午,失主发现银行卡丢失到工商银行蓬安支行申请挂失时,发现卡上存款已被人取走,焦急之下报了案。

    突然得到意外之财后,陈某终日担心“东窗事发”而寝食难安。因经受不住精神上的压力,陈某于2007年12月26日到蓬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擅自取出的钱如数退还给失主。失主鉴于陈某主动认错而自己又未遭到损失,没有追究陈某的其他责任。当日,陈某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8年3月3日,蓬安县检察院向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未经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权,而以持卡人的身份在银行骗取了该储户的存款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3月17日,蓬安县法院公开开放审理了此案,陈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取得了失主的原谅,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及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蓬安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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